再有困难再研究。无奈我只有一个人再抗争下去。
  八、第二次开庭前,中国出庭送物证的人被美国驻沈阳领事馆拒签,又无法开庭。
  我开始在美国报上登广告,征招新的代理律师,因为纽约大部分中国籍律师都知道此案的艰难,都不敢接这类案件,只有美国有名的大律师才行。许多中国籍律师帮助我介绍新的代理律师。因为我必须在10月6日前找到,以便说明10月6日不能开庭的理由,要求新的开庭时间。我只有15天时间。我见了部分媒体,许多媒体要过材料,美国纽约《星岛日报》于98年9月22日登了这条消息。报纸新闻登完第三天哈维律师派助手找到我。把我接到曼哈顿下城区111号律师办公室。谈判那天我带一位翻译,律师自己准备一位翻译,没等情况介绍完,哈维律师拍案而起:"花旗银行原来是州立小银行,哪来的那么多钱,一跃变成国际大银行,我们这一代人到现在还没有研究明白,你这事完全可能是真的(说此话显得异常激动)"在场的共七八位律师,哈维律师对我说:"你知道,什么叫州立小银行?"我说"300万美元注册,在一个州范围内服务的银行。"他说:"对,花旗银行就是这样的小银行,多次经营不善,损失那么大,早就应该倒闭了,不知哪来的那么多钱,一跃变成了国际大银行。我们这一代人到今天也没有研究明白。"这位律师当场决定受理此案并指派专人负责,并派人去法院协商,推到98年11 月30日开庭。
  律师研究开庭有几个方案,经过认真考虑,律师认为把一部分物证送到纽约最为有利。先开新闻发布会,由律师组织召开,黄金制成的文件全部向媒体展出,一定震动整个美国,然后再开庭,会对我们就非常有利。这一套方案决定之后,律师取来了第二次开庭的法院开庭通知。因为美国法律有规定,在法院开庭通知下达后,律师的工作视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蔑视律师工作等于蔑视法庭,如不遵照律师的意见办事,律师有权将你叫到法庭训斥,直至你执行为止。律师在取得法庭通知后,向中方五名人员发出邀请,这五名有胡学东,王继威,冯玉真,熊安军和妻子马小红,因为熊安军生活需要照顾。然而想不到的是美国驻沈阳领事馆以有移民倾向为由拒发签证。并在胡学东,王继威护照后面盖了拒签章。法院通知和律师邀请涵内容非常明白,注明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案号98CIV331号开庭时间是11月30日,这些人有文件送到法庭。然而在美国大唱人权、法律平等这样的国家,他们毫不客气地剥夺了你所有的权利。让人很难理解,一个国家法院收了费,立了案,人证物证却不让到场是什么意思。结果是第二次开庭又成为了泡影。
  九、美国律师劝我回国打官司。
  证人遭到拒签未能到场,使美国律师非常下不来台。律师非常气愤,他对我说:"他们(指沈阳领事馆)是违法的,如果是美国国内任何一个人,我都有权把他叫到法庭训斥一番,真至他们执行为止。但他们是外交官。我能把他们怎么样呢?"律师用不解的口气问:"你为什么不在中国打官司,跑到美国遭这个罪干什么?假如你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人会帮助你,美国花旗银行会很被动的。"我回答说:"我没有想到花旗银行这样不讲信用,美国会拒签证人,我还不知道这件事符合不符合中国法律。"律师肯定地说:"符合中国法律,你们中国不是有花旗银行的分行吗?花旗银行章程规定在一家银行存入,在任何一家都可支取,不给支取就可以告它。另外你的文件已有规定,世界联行支取有效。"我在美国律师的启发下,走访了几位中国籍律师,大家都觉得有道理,所以我于1998年12月下旬回国寻求新的法律途径。我想在自己的国家里,起诉外国银行,我物证在手,怎么也比在美国轻松容易一些,没想路途更为艰难。除一些官僚主义作怪外,还有在上海花旗银行工作的中国人比美国人还不如,还有部分记者相随,我真不知他的老祖宗在哪里?
  十、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到北京抓人关押我117天
  我于1998年12月底回国以后,在北京与国家有关方面联系、研究追讨的工作,此过程使我深感难度之大,使我的雄心壮志大打折扣。期间很多法学专家帮忙,但也有个别人士(有权人士)根本不想相信有这件事,出于对自己职位、地位的考虑吧,这些人也不想出面或介入此事,所以每前进一步都非常艰难。就在这种情况下,帮助美国花旗银行打闷棍的人却是屡见不鲜,先是个别报纸跟上海花旗银行派出的郭小姐一起到全国各地搜集反面的、又经不起查证的消息,其实我对报纸这种表现并不感到害怕,因为首先我个人行为端正,第二这也恰恰反映了对手的"虚弱",后来他们的行径更为令人费解和难以容忍,上海公安局竞无端将我带至上海关押117天。目前我已向上海公安局递出刑事赔偿请求,下面是上海公安局在什么情况下抓人、后来又怎么非法关押等详细事实。
  我于1996年接受别人的委托六次去美国查询老军阀周西成、金娣等18人1941年留存美国花旗银行2.5亿美元一案(原有三亿,支取5000万,留存 2.5亿,经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写的史料周西成有这样的收入)。通过美国律师查阅相关历史档案,通过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和与美国花旗银行总行谈判的方式,以及五年来收集的档案资料等信息表明,这笔巨额存款的真实性很大。我自从接这个案子查阅许多档案材料,主要有美国三方面材料和中国三方面历史档案资料,我惊讶地发现了美国花旗银行趁战乱之机,掠夺中国巨额财产的事实。也就是说美国花旗银行自1812年成立之时起至1946年止,是一个丑闻不断,早已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中国的战乱流失的财产挽救了花旗银行,使之成为美国经济的半壁江山。我查阅的资料有美国哈佛大学的金融教材,美国财经新闻,美国出版的《瑞斯顿与花旗银行》一书,中国方面的档案有人民出版社编著的《中国近代经济史》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的《美国花旗银行在华史料》和全国政协编写的《汉口花旗银行的掠夺》,两国史料综合到一起,证明美国花旗银行掠夺的事实,美国政府怎样配合掠夺,美国政府总是以公正面目出现,可是总以"差一点"之差使国共谈不合,趁战乱之机,中国人把资金全部存入花旗在华银行,花旗银行又出具各种不统一的存款证据,五花八门应有尽有,目的是为了拒付中国人的存款。我在美国发了新闻,美国报纸刊登过,并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起诉过,美国花旗银行不断地向我发出威胁的情况下,在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副领事李舸的帮助下,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支持下,众多美国律师的指引下,回国办案,以为这回安全了。没有想到上海警方抓了我。这是我没想到的事情。为了不使民族利益和国家巨额的税收受到损失,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这2.5亿美元是伪造的情况下,我们根据国家法律,聘请律师帮忙,请中国人民银行专家和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在专家们出具了"中国法院有管辖权"的论证书的情况下,向高级人民法院递上诉状,不论结果如何,这绝不应是违法行为,然而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周队长和张宇兰以 "涉嫌凭证诈骗"为由到北京律师楼把我抓去上海,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我有罪,也没有正当的逮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关押117天。他们的行为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我认为这是错误的。
  1、在我没有被关押前,我了解到经侦一大队周队长调查此案。我便主动打电话给周队长说明情况,并将相关资料邮寄给他以便他能了解我们活动是合法的。其中包括专家论证书,并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专家到场并发表了意见。我知道公安机关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条和第83条管辖范围立案,第61条规定有七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不会随便抓人的。但经侦一大队完全没有执行这三条法律。
  2、周队长和张宇兰来北京在代理律师田文昌(中华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全国十大律师之一)的办公室将我带走,律师已经和他们讲明情况,证明我无罪,但他们还是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无端抓人。
  3、我暂住在北京,起诉是在广东高级法院,上海经侦一队超出管辖范围。
  4、应花旗银行上海分行的邀请,我于2001年8月3日去了一次上海,花旗银行先行邀请了《南方都市报》记者卢松。卢松邀请了北京《京华时报》记者王佳青。卢松说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公关部经理郭晔也同时邀请我去。为不出意外我便向律师汇报,律师便同我一起前往上海,花旗银行上海分行钟敏敏先生安排见面 10分钟。花旗银行还请了浦东区经侦处徐处长等三名警官在场监督见面全过程。上海电视台《新闻追踪》节目和许多报纸报道了这件事。这只是接受邀请,前去听取花旗银行的意见,我们没有提出任何主张,也没有任何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上海公安局经侦一队抓我的理由。
  5、我在被关押26天左右的时候,经侦总队一大队张宇兰在看守所提审了我,出具了一份由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鉴定书,证明该存款凭证是"毫无意义的","不真实的"的结论。我认为这是一份违法的证据,不知办案人员与银行个别人如何"制造"出来的。说其违法,我的理由是中国银行已变成商业银行,没有政府管辖职能,也不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司法鉴定单位(除人民币),没有对此凭证的鉴定权限,鉴定书又没有公章、没有法人签字,没有法律效力。甚至没有鉴定人资格证明。更何况鉴定内容非常荒谬。竞然不知道花旗银行原名CITY BANK就是城市银行的英文名称。其它都是使用"不可能"字样,可见此人根本没查阅历史档案,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我认定这份鉴定书是有目的制造的假证。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什么这样做?
  6、我多次邀请美国律师来中国,美国联邦法院也目测了部分文件(因为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过),也和花旗银行纽约总行谈判过,花旗银行并没否定这些文件,只是以"暂时查不到记录"相推拖,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有何根据否定这些文件。
  7、我被关押37天后,没有证据逮捕,因为公安局机关依法最长只能关押30天,检察有7天批捕时间,我认为到38天能释放我。结果过了5天还没有消息。我在看守所找管教,他们也表示还没有遇到过种情况。得不到任何答复只能等。等到关押48-49天的时间,管教才告诉我,公安局可能要给你做"精神病鉴定",这就没有关押期限规定啦(为超期关押找借口),但公安局内部有规定一般不超两个月。公安办案人员没有当面宣布这个决定。
  法定期限不能证明有罪,应无条件释放,应视为该人无罪,什么时候调查清楚该人有罪可以再抓嘛,不可以找借口无限期关押不能证明有罪的人。这是基本人权,至于公安机关决定做精神病鉴定,那是针对一个有罪的人,无罪公民是不能关押在看守所里强行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所以这段关押更是违法的。在抓我那天,办案人员提审我时,我问他们"我到底犯了什么罪,诈骗谁了?有什么证据?"办案人员张宇兰曾给我一句惊人的回答:"现在没有,我关你100天看你有没有!" 我当时反问:"你是中国人民警察,不是美国花旗黑保镖,公安机关是依法维护中国法律的。我依法在高级法院研究起诉花旗银行是合法行为,不是你们打击的对象,这也是爱国行为,因为这笔存款中有很大国家税收,有重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能因为一时疏忽失去追回欠款的机会。"张宇兰说:"爱国不是你的事。"并口口声声指责我,"为什么登报损害花旗银行名誉。"
  如果报纸登载的相关消息损害了花旗银行声誉,那么该行可以到北京法院起诉我,这是民事责任。如果认为有刑事责任,也应到北京和广州两地警方起诉。上海花旗银行首先找浦东经侦处徐处长等三名警官不成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到北京和广州有管辖权的地方起诉,却单单找到上海公安局经侦一大队?这里问题多多,值得上海公安局领导同志去认真查一查。特别在江主席倡导的"三个代表"和"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下,上海市形势一片大好,各方面工作在全国都具有代表性。然而这种事件发生在上海实在令人不解,办案人员在提审我时还口口声声称他们与上海花旗银行没有关系,但他们的"行为"能够证明他们的"清白"吗?
  十一、在国内法院立案困难重重,既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书面答复
  经过多半年的研究和努力,通过求助中华律师协会,我得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有能力帮助办理此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志为平律师事务所曾三次向北京和广东两地高级法院申请立案。
  (1)1999年8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杨占武律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递出了立案申请,一个月后北京高级法院立案厅负责人何法官请杨律师和我一同去立案厅,得到答案是不能给我们立案,理由是这个案子太大,要求我们找个领导签个字,出了问题有人顶着。我们说"要哪一级领导签字。"何法官说"最低是最高法院副院长以上级干部。"
  (2)根据北京高级法院的要求,我们开始多方求助,寻求领导的支持。几个月过去了,找到了北京志为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袁小凡律师。袁小凡原系政法大学教授,退休前是全国人大法制方面的干部(属于法学专家级)。他表示有能力办好这件事,立案没有问题。2000年3月份,袁小凡律师向北京高级法院递出立案申请,并事先与立案厅负责同志进行了沟通。袁律师向北京高级法院递立案申请时,上次退案的何法官说什么也不接收材料,经过一阵沟通后,才收了材料,以后何法官三次让律师补充材料,我们都一一补了材料,二三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立案。在袁律师的一再追问下,何法官说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支票托收处冯处长说这类事没有真的,不能立案。
  我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带着存款凭证和胡学东一起到阜成门中国银行总行,时间是2000年7月份,在支票托收处找到了这位姓冯的处长(女同志)。当我们说明来意,并出示存款凭证,要求她出具鉴定证明时,这位冯处长显然没有见过这套文件,也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语无论次地摆手说"我没见过这东西,你别来问我。"我们问:"你向北京法院已说过不是真的,这造成了不给立案的后果,你打算怎么办?"她说:"我不知道,别来问我。"然后就躲进屋里回避我们。我当然对她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极为愤慨,随后上楼去找中国银行行长。到电梯口时,综合处长邱志坤同志和另一位保卫处长,他们拦住了我们。他们看了美国花旗银行存款文件,并了解情况后,明确表明态度:第一,冯处长不能代表中行意见,只能代表自己;第二,中国银行已变成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出具这个存款的任何意见,如要中行意见,除非有法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我们可以组织专家组审议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对已造成的影响,我们负责打电话更正。去找行长会对冯处长不利。
  邱处长随后与袁律师进行电话联系,表明了中国银行的态度,袁律师亲自去了中国银行总行了解情况后,把中国银行态度告诉了北京高级法院立案庭。但是立案庭既不立案,也不依法写不立案答复,劝我到别的地方去立案,并说:"北京花旗银行分行是股份制银行,告人家干啥呀!"他们采取了这种硬拖态度。立案文件至今不还给我们,称找不到了。
  3、田文昌律师到广东高级法院申请立案也无结果。
  2001年1月份我们去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立案,先到立案庭,受案人员说这个案子大,要找领导才行。在他们的指引下,我们到楼上找到立案庭副庭长和另外两位负责同志,他们看了存款原始凭证及相关材料后,同意给立案,条件先预交30万人民币立案费,我们回来筹钱,两个月后,筹20万元人民币,2001年 3月份我们带20万汇票和材料再次到广东高级法院立案,立案庭新来了董庭长,董庭长收下材料,表示研究一下再通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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