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这个朋友当过省计经委处长,省报社副总编,说话非常有信誉,但我还是怀疑巨额存款的真实性。于是赴美之前我们三人便来到武汉。我与这位副总编和海城一位公司经理住进汉口饭店,当天会见金娣侄孙熊安军。我们当时见到一个金盒,里面有小金盒,金章,金质文件,整套凭证制作精良,使用黄金6.5公斤以上,造价昂贵,绝非造假者所能做到的。因为造这种假只能吃亏,没有便宜。然而又出自一个老太太之手,并印上自己的头像和花旗总裁的头像,这能是假的吗?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始研究。
文件记录是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发给周西成,后又转存金娣的。英文又是美国纽约城市银行(CITY BANK),凭证还印有一家纽约造币厂制造的字样。对于这三个单位名称中国人知道者甚少,于是我们便到新加坡访问。除专业人员知情外,大众很少知道有美国花旗银行新加坡金城道分行的名字。因为这个分行于1941年7月份,也就是日军占领新加坡之前撤回美国,对于(CITY BANK)这个城市银行的名字,是在美国国内使用的,1955年停止使用。中国人基本没有人知道城市银行这个名称。中国人把美国银行叫做花旗银行是以其国旗而得名,请查阅现代汉语词典1998年修订本第539页"花旗"二字的注释。对于美国纽约那家造币公司,现在住在纽约的美国律师都很少有人知道,因为该公司也已易名多年。美国多名律师内查外调,终于查出这三个单位当时都存在,这些事情只有翻看档案才能知道。而且它们在文件上的使用都很正确,出现在同一存款文件上,就凭这一点任何造假者无法弄明白。大家一致认为,这套文件不符合造假行为,哪个人都造不了、也造不起这些东西。这样就增强了美国律师布朗先生追讨的决心。
二、美国布朗大律师来华查询。
布朗律师是美国人,是知名度比较高的律师,他能来中国查案,说明他对此案很有信心。他是在美国反复查阅研究数个月后才决定代理此案的。布朗律师于 1997年7月来到中国,先到沈阳,辽宁省侨联主席卢育波先生接待了他,辽宁省经贸厅张邵英先生为其当的翻译。在武汉时住蓝天宾馆,并在那里查看了文件,进行了证据拍照。经过在中国10天的考察,他认为是真实的。
布朗律师回美国后,开始与美国花旗银行纽约总行联系,先联系了总裁,总裁便指派副总裁与布朗联系。这位副总裁也是著名律师,在花旗银行纽约总行担任法律顾问。当布朗律师与这位副总裁联系后,副总裁表示让布朗传真过去一些文件,给他一个星期的查询时间,定于1997年11月5日早九点在纽约总部见面会谈,地点在曼哈顿53大街399号,那天是星期三。我和布朗律师乘晚上洛杉矶至纽约航班,早六点到纽约机场。事先按排一位中国在纽约的留学生刘小姐去机场接机,并在谈判中担任翻译,刘小姐是沈阳人。
三、与美国花旗银行副总裁90分钟的谈判。
我们提前30分钟来到了位于曼哈顿53大街399号的花旗银行总部。我们先到卫生间简单整理一番,然后通过两道门卫,到达了二楼的副总裁会客室。9点整会谈准时开始。
这位副总裁很年轻,大约在35岁左右,我和布朗律师和翻译刘小姐坐一侧,花旗银行副总裁坐一侧。首先相互递了名片,副总裁的英文名字是Kenneth s Cohen 。花旗银行副总裁先拿出布朗律师的传真件说"暂时没有查到记录。"我马上说:"今天别谈传真件了,那些由于多次传真,不是很清楚了,我带来了您们发的原始存款凭证。你看这些说明了什么。"然后我拿出9张存款原始凭证。花旗银行副总裁显然对我带去的原始凭证没有思想准备。他先问凭证上的女头像是谁,我回答是存款人金娣,他又问是否还活着,我说"还在"。他又问凭证上另一个男头像是谁,我说:"英文翻译过来是花旗总裁。"他说:"那是我们哪个总裁?"我说: "今天我来问您,他是你们哪个总裁"。他感到失言,连声说:"应该问我,应该问我,其实我也不知道,那都是我们爷爷辈干的事。"然后他问我能不能留下凭证的复印件,我把早已准备好的照片、复印件交给他。他对照一下,让我把原始凭证收起来。花旗银行副总裁转向布朗律师,问他有什么看法,布朗回答说:"我认为是真实的,我去过中国。"然后他拿出在中国的照片拿给他看,并一一解释,副总裁显然无话可说,频频点头,并要求留下一部分照片,说作研究之用。
我和布朗律师与副总裁谈话之后,副总裁对布朗律师说:"您跟邵先生说,我争取三个月结案,回去先等一下。"我为了弄明白"三个月结案"的含义,也是要让去的人都记牢,故意反复问了多次相关问题:
1、我问:"三个月结案是什么意思,是三个月后才告诉我有没有这个案子,还是三个月给钱的意思?"副总裁肯定地回答说:"其实第一个问题不用问了,如果没有这个案子,今天我不会接待您。给你们写个传真就完了。三个月我争取给你们结案。"
2、我又问:"三个月结案是不是给钱的意思?"副总裁说:"也可以这样说。"
3、我又问"这文件上注明凭票即付,又是存款,不是欠帐,为什么一定三个月才给钱呢?应该马上付给我才对。"副总裁回答说:"其实三个月时间是很短的。你五十七年都不着急(1941年-1997年近 57年),三个月等不了啦。"(他有点半开玩笑的意思),然后他耐心地解释,三个月的原因:"美国花旗银行三次更名,三次更换股东,这笔钱当时怎么处理的,要核对很多记录。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根据1959年美国通过的法律,这些钱应该在国家财产局,我们得要回来才能给您。"随后我还想争取一下,布朗律师制止了我,说剩下的问题他来协调。我们与副总裁谈话90分钟,我们下楼时,布朗律师让我在楼下等一下,他与副总裁回到二楼会客室,又谈了约20分钟,之后我们一同到门外餐厅吃早餐,我一边吃饭一边问布朗律师:"怎么样,能不能提前?"布朗说:"能不能答应我一个条件,"我说"能,什么条件?" "他(指花旗副总裁)准备帮忙把钱拿出来。能不能给他200万美元回扣?"我说:"可以。" 布朗问"您怎样保证?"我说"写在您律师费里,由您给他。"布朗说:"OK!二个月就能解决。"这是我们这天谈话的主要内容。之后我在纽约呆了两天回到洛杉矶,布朗当天就回到洛杉矶。这时布朗律师与我心中都觉得大事已定,静听佳音。
四、与布朗律师合作被迫终止。
我与布朗律师合作有两个条件,第一是中方人员赴美办理取款的一切差旅费都由中方人员自己出,布朗律师费按15%收取(以花旗付钱数为准)。如果中方人员赴美差旅费由律师出,布朗律师收取律师费是30%。因为金娣及熊安军一家生活非常困难,熊安军又是一个有残疾的人,这么多文件和这么大笔资产,肯定要去5至6个人,再加中介人等人,在美国不一定住几天,我们认为要有一笔比较大的开支。在签合同时首先考虑这笔费用由谁出,谁将得到相应的回报。布朗律师本人没有那么多钱(众所周知美国人没有积蓄),他准备找一个商人协助,可是这时他没能落实了这笔钱。布朗还亲自让卢宏做翻译,(卢宏是沈阳赴美留学生,省侨联卢主席之女,也是我公司出去的员工)给熊安军打电话,告诉了纽约会谈结果。国内这些人都在等我回国的好消息。我急于把与布朗律师的代理协议定下来,我住在洛杉矶小台北旅馆20天,布朗也没能定下来。因为布朗几乎看到了钱,不愿放弃30%的利益。我劝他改为15%。他说什么也不肯。我手中又没有钱了,不马上回来不行。这时在洛杉矶的许多中国籍律师纷纷找来争办此案。但我有一个条件,必须有美国知名大律师参加才行。这时有一位罗律师带来一位美国大律师,这个美国大律师在美国花旗银行当法律顾问40年才退休,身体结实,说是70岁,就象60岁的人。这个组合我比较满意。但我说一定要布朗同意才能让你们办。先让布朗律师办,因为他已经做了那么多工作。在谈论布朗工作中,无意中我谈了布朗一个枝节问题,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罗马上给布朗写信指责了布朗律师,说要控告他(指布朗律师)。后来我才知道这个问题对于律师来讲是致命的名誉损失。罗律师利用我对美国律师法不明白的机会,激怒了布朗律师,使我和布朗律师合作无法继续,这样我不仅得罪了布朗律师,同时也得罪了美国花旗银行副总裁,布朗律师写了一个九百万美元的扣押单给花旗银行,从此副总裁把他给我们名片上的电话,挂了录音,无论怎样留言,就是不理你,由此产生了僵局。
五、美国律师第二次来到中国查验文件。
第二次来中国有两位律师,罗律师和在花旗银行服务40年的美国老律师,随行的两人,到达武汉,是98年腊月二十八,再有一天过大年了,住在汉口火车站的江城大酒店。当天晚上熊安军同样拿去大金盒,美国老律师查验文件之后问熊安军,"你应该还有文件。"熊安军说没有了(因金娣没交底,熊安军也说不清楚)。熊安军认为这套文件黄金多,认为是最重要的,对别的没有研究。熊安军从小贫困,没有读过一天书,识别这个问题,肯定有困难。但美国老律师在花旗服务 40年,心中有经验,认为这些文件虽然不是造假,但有不到位的地方。没有行标、行章。因为第二天是春节,工作无法再进行。第二天两位律师便从武汉乘飞机到上海,从上海回国。临行时说:"若有新的文件再去找他。"过完春节我又带一套新的凭证去美国找老律师,他与花旗银行联系后,把复印件传真过去,过一个星期花旗银行副总裁打电话告诉老律师,"文件对不上号"。虽然这次没有成果,但我们从中得到了启发,文件发的这么多,还规定取款时缺一不可。说明当时花旗银行接收存款时就做了"文章",今天副总裁又不配合,几次都对不上号。他又不告诉哪些是能对上号的,我已知追讨的困难,此时我不是捡好听的说,完全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一定要把此事搞个水落石出,为中国人讨回公道。
六、第三个代理律师的起诉。
我已知和解困难重重,我又无法把正本文件全部带到纽约去,又不能把金娣、熊安军全部带到美国,唯一出路是起诉,让法院介入,请中方证人到场,有可能达到这个目的。
第三个律师是到纽约请的,美国有规定律师一般不能跨州代理,所以我想不如先到纽约找律师。我在洛杉矶认识一位台湾去美国的雷先生,他认识曾任过台湾副总统陈诚的表弟,由他介绍让我去纽约找陈诚的亲妹妹。我到纽约找到陈诚的妹妹。陈女士70多岁,住曼哈顿市中心。那天正是宋美龄百岁寿辰。陈女士白天主持宋美龄的生日宴会,显得疲劳些,她看了些文件后,她说 "这事只能用法律解决。我有律师帮你打官司吧。"但她又告诉我,她明天就随一个代表团到中国上海,15天-20天才能回美国,行程定妥,不是她一个人能够改变的,回来之后可以帮我办。
我在纽约等待期间,《天下华人》杂志社社长找了一位美国大律师科奇。他是与瑞士银行为犹太人打官司的主要律师之一,很有经验,他本身也是犹太人。科奇律师看了凭证后,给以前的律师分别打电话,了解情况,又给花旗银行接待我的那位副总裁打了电话,进行了解。科奇律师的意见也是只能打官司。他说这么多钱花旗银行不能轻而易举地给我。
于是在1998年5月8日《天下华人》杂志社社长周先生带着律师的状子去纽约州高等法院申请立案。法院立案庭负责人看了我们的申请材料用蔑视的口吻问我:"什么2.5亿美元?当年你们中国连仗都打不起,到美国呼吁求援,还会有这么多钱存在纽约,你有证据吗?"我说:"当然有。"随后拿出带去的凭证。这个法官立刻打电话,从楼上跑下十几位法官,大家都用奇异的目光看着我,看看这些凭证。他们议论了一阵,我看得出对凭证他们是提不出任何异议的。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负责人告诉我们,此案标的额已超过了他们的管辖范围,让我们去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立案,并说他已电话联系好了,去就行。我们打的来到位于世界贸易中心东北方向的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窗口有一男士正等待我们。他接收了材料,我交了150美元工本费,在起诉书上盖了法院章,开了收据,立案结束。前后只有 30分钟左右。立完案几天后我回国整理相关材料,等待开庭通知。
七、第一次开庭未成。
两个月后,电话通知是1998年10月6日开庭,开庭通知已到《天下华人》杂志社周先生手里。我于1998年8月末又去了美国纽约,晚上科奇律师请我吃饭,我把我在国内拿到的新的证据照片给了他,和与照片相应的复印件。我又带去了9件原始凭证,等待开庭。科奇律师为了跟我合作,特意请了一位姓史的小姐(中国留学生)为其工作,专门负责与我联系,编写相关开庭的材料。这一切都正常地进行,但1998年9月17日我突然收到一纸传真,内容是科奇律师不再担任我的代理律师。这种情况在美国法律规定中是不合法的。律师不可单方撕毁代理合同。但在美国发生这种情况我真的没有办法。我想进一步交涉,要求科奇律师不要单方撕毁合同。史小姐晚上下班在纽约法拉盛地铁附近见到了我。她是特意来见我的。她是凭着一个中国人的正义感来告诉我这件事的内幕的。史小姐说:"是美国花旗银行总裁、副总裁一同来找科奇律师和他的上司谈的话,并从花旗银行自己的案子中拨出一件给科奇办,办案费100万美元。"史小姐还说"邵先生你回国吧,让国家帮助您,自己很危险的,要不然你也靠不过花旗银行。花旗银行有的是100万美金,任何一个美国律师见到100万美元都会动心的。你给律师费的数额虽然大,是未知数;花旗银行给的虽然小,是现钱。"史小姐还给我算了一笔帐,她说:"花旗银行每年拿出200万美元,你每年花2万美金,花旗银行能花起,您花不起,你信不信我终于明白了。"
第二天,我到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准备把材料凭证交给他们。万一我有不测,也好有人知道。因为我知道1979年9月9日《人民日报》国务院通告中规定这样的案子归中行办理。接待我的人叫刘锦峰,我说明来意,并把凭证拿出来。他看过之后表示,这案子是真的,这纸质文件是五色套印技术,中国印制的人民币还没有用上五色技术,这个东西不可能假造的,他又看了中英文名称,完全符合中国和美国的称呼。
刘锦峰先生告诉我:"美国花旗银行不会轻易把钱给您,您个人也没有这个力量跟花旗银行抗争,我们中行可以给你办,条件是办完收3%手续费,税金扣除后全部还给你们。但是我们已变成了商业银行,没有政府职能了。"他还告诉我中国在1982年结算回类似的钱,那时结算完以后花旗不随结随给,声称要把中国类似的存款都结完再一起付款。后来没有人上交文件,以前结完的钱花旗银行还不给,花旗银行的条件是要中国银行与花旗银行签订OK合同,表示没有这类案子了,才付给以前结的钱,时间是1982年。我听了这些过程以后,问刘先生;"你们没有权怎么办呢?"刘先生说,"不要紧,你去找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他们不会不管的。由他们协调,给我要个授权来。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写出委托书,我们就可以办。"我一听可乐坏了,急忙跑去找中国驻纽约总领馆,在收发室说明来意后,从楼上下来一位外交官李舸,是商务副领事,他看完材料、听完汇报后也同意让中行给办,并说:"你胆太大了,一个人敢到美国告状,你在家等着,不要出来,否则有危险"。三天后他打电话告诉我,目前国内没有一个部门管这种事,只有一个案子要授权有一定困难,有关领导让你把目前法院立的案,依法律程序办完。
Back to home |
File page
Subscribe |
Register |
Login
| N